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73號原 告 中華全球城市選拔協會 法定代理人 張苑庭 訴訟代理人 楊嘉馹律師 被 告 八馬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王文欽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各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八馬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八馬公司)之負責人,於民國104年8月間未經原告授權於臺灣以「全球城市天使選拔大賽」之名稱舉辦選美活動,該活動名稱相似於原告著名「全球城市小姐選拔大賽」之名稱,僅將小姐修改為天使,顯係故意攀附原告十年來於國內外努力經營之品牌選美活動,罔顧原告十餘年來之活動行銷設計努力,非但仿襲他人姓名外觀或服務表徵,甚至連報名表廣告設計及精神標語均抄襲仿冒,顯不符事業競爭倫理,有違公平交易法第22條規定。且被告使用類似名稱舉辦相同活動,藉機直銷其公司自有產品及提昇公司形象,詐欺社會大眾及影響原告舉辦選美活動之進行,致使他人誤以為被告所舉辦之活動與原告有關,導致選美活動名稱相同產生不公平競爭之行為,被告此舉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又被告王文欽為八馬公司之負責人依法應與八馬公司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爰依民法、公司法及公平交易法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八馬公司於104年8月間舉辦之2015第二屆全球城市天使臺灣區選拔大賽(下稱系爭選美活動)侵害其著名之全球城市小姐選拔大賽,起訴請求八馬公司停止使用全球城市天使選拔大賽之名稱舉辦選美活動,且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全球城市小姐選拔大賽之名稱為選美活動或類似活動,並應與王文欽連帶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 及於蘋果日報全國版第一版致歉聲明,並主張八馬公司本件侵權行為地為臺北市,而主張本院有管轄權云云。惟查,王文欽戶籍地設於嘉義縣太保市○○00號,此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0-41頁);又八馬公司則址設「桃園市○○區○○路000號5樓之6」,有該公司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9頁),而其公司資料未有分公司之相關登記資料,是八馬公司於臺北市○○區○○○路○段00○0號設 有臺北營業據點,然該營業據點應屬為八馬公司處理其位於臺北地區相關營業事務之分支機構,並無獨立之法人格,是以,如關於以八馬公司為被告之訴訟,仍應由位於桃園市中壢區之總公司為訴訟當事人。又臺北營業據點屬為八馬公司處理臺北地區之相關選美活動報名事宜或相關行政業務處理,臺北地區並非八馬公司舉辦系爭選美活動之比賽進行地點,非屬實施侵權行為地或侵權行為結果發生地;且原告復未提出任何相關證據佐證系爭選美活動係在本院管轄區內舉辦,此外,復經本院依職權遍查相關媒體暨新聞報導,及系爭選美活動之官網,均未有系爭選美活動舉辦地區之相關資訊,準此,本件以王文欽及八馬公司之訴訟,要難認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係發生於本院轄區,本件自應按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由被告總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八馬公司上開住所地址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轄區,非屬本院轄區,本件應專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債務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楊其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