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43號原 告 凌小惠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周福珊律師 王嘉斌律師 張蕙 被 告 凌大賢 行聲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瑞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維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凌大賢等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玖萬柒仟壹佰貳拾玖元,惟原告於民國105年1月26日具狀為訴之追加,並擴張訴之聲明,查原告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肆佰柒拾伍萬伍仟伍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捌佰捌拾捌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肆仟柒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