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32號原 告 信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聰敏 訴訟代理人 王淑如 趙興偉律師 趙懷琪律師 被 告 逸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榮相 訴訟代理人 陳素春 萬建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6月2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羅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