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81號上 訴 人 美亞鋼管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發 被上訴人 八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2 ,2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4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