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8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瑱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家旭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義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826萬8,9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萬9,164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