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8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825號上 訴 人 王如玉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東大圖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20日判決被上訴人部分勝訴,上訴人對於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0,550 元(計算式:615,550 +265,000 = 880,55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