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210號聲 請 人 貴賓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璽 訴訟代理人 曹璇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7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洪婉菁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210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001 │澎湃超市商│台新國際商業│104年3月20日│227,750元 │6623232 │ │ │品有限公司│銀行建北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