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日商SENTECH CO., LTD.(先特克株式会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297號聲 請 人 日商SENTECH CO., LTD.(先特克株式会社) 法定代理人 川上真澄 代 理 人 蔡宏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羅楊潔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297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種 類│張數│股數 │ ├──┼───────────┼──────┼───┼──┼───┤ │0001│台灣先特克股份有限公司│98-NY000007 │普通股│1 │60,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