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503號聲 請 人 曾鄭寶川 訴訟代理人 李亞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0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吳佩倩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503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01│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16974-4 │1 │100 │ ├──┼─────────┼────────┼──┼──┤ │0002│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24825-9 │1 │165 │ ├──┼─────────┼────────┼──┼──┤ │0003│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31676-0 │1 │215 │ ├──┼─────────┼────────┼──┼──┤ │0004│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37696-5 │1 │29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