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5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569號聲 請 人 張雅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0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陳玉鈴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569號│ ├───────────┬───────┬────┬──┬────┤ │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數│股 數│ ├───────────┼───────┼────┼──┼────┤ │寶得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2NY0000277-8│不定額股│1 │25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