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6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693號聲 請 人 陳建華(即施雪珠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14號公 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2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洪彰言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693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數│股數│ ├──┼────────────┼────────┼───┼──┼──┤ │0001│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4-ND-0111007-0│普通股│1 │1000│ ├──┼────────────┼────────┼───┼──┼──┤ │0002│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4-ND-0111008-2│普通股│1 │1000│ ├──┼────────────┼────────┼───┼──┼──┤ │0003│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4-ND-0111009-4│普通股│1 │1000│ ├──┼────────────┼────────┼───┼──┼──┤ │0004│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4-ND-0111010-0│普通股│1 │1000│ ├──┼────────────┼────────┼───┼──┼──┤ │0005│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4-ND-0111011-2│普通股│1 │1000│ ├──┼────────────┼────────┼───┼──┼──┤ │0006│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4-ND-0111012-4│普通股│1 │1000│ ├──┼────────────┼────────┼───┼──┼──┤ │0007│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4-NX-0249954-7│普通股│1 │55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