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7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784號聲 請 人 邱素卿(即邱朝陽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蔣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下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1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784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17873-2 │1 │360 │ ├──┼────────────┼───────┼──┼──┤ │0002│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31017-4 │1 │201 │ ├──┼────────────┼───────┼──┼──┤ │0003│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53287-2 │1 │1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