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8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64號聲 請 人 工商財經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衍明 代 理 人 楊智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54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謝達人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864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001 │和成欣業股份有│花旗(台灣)商│104年3月19日│71,417元 │5201058 │ │ │限公司 邱立堅│業銀行營業部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