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55號聲 請 人 蕭正仲即巨業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0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惠娟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5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立鈦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103年10月31日 │334,680元 │FA5865085 │ │ │蕭偉民 │中崙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