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16號聲 請 人 丁靖容(即李敏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7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訓城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陳俐妙 ┌──────────────────────────┐│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516號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0001│黑松股份有限公司│87-ND-0452467-0 │1 │1000│├──┼────────┼────────┼──┼──┤│0002│黑松股份有限公司│87-ND-0586044-4 │1 │1000│├──┼────────┼────────┼──┼──┤│0003│黑松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5694-8 │1 │181 │├──┼────────┼────────┼──┼──┤│0004│黑松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9856-6 │1 │3 │├──┼────────┼────────┼──┼──┤│0005│黑松股份有限公司│89-NX-0013207-4 │1 │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