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86號聲 請 人 馮維新(即馮李蘭英之繼承人)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馮玲純(即馮李蘭英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1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3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馮莉雅 ┌──────────────────────────────┐ │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586 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01│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89363-7 │1 │387 │ ├──┼────────────┼────────┼──┼──┤ │0002│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99435-0 │1 │974 │ ├──┼────────────┼────────┼──┼──┤ │0003│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D-125836-2 │1 │1000│ ├──┼────────────┼────────┼──┼──┤ │0004│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22958-2 │1 │122 │ ├──┼────────────┼────────┼──┼──┤ │0005│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43018-2 │1 │212 │ ├──┼────────────┼────────┼──┼──┤ │0006│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64633-8 │1 │116 │ ├──┼────────────┼────────┼──┼──┤ │0007│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82233-2 │1 │245 │ ├──┼────────────┼────────┼──┼──┤ │0008│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9-NX-1042150-0 │1 │7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