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06號聲 請 人 劉鳳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 103年度司催字第2320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606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股票種類│張數│股 數 │ ├──┼─────────┼──────┼────┼──┼───┤ │ 1 │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80ND0633383 │現金 │1 │1,000 │ ├──┼─────────┼──────┼────┼──┼───┤ │ 2 │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5278 │盈餘 │1 │125 │ ├──┼─────────┼──────┼────┼──┼───┤ │ 3 │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81NX0011562 │盈餘 │1 │125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