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9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930號聲 請 人 世邦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屬庄 代 理 人 陳俊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之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261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4年6月5 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林霈恩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930號 │ ├──┬──────┬──────┬─────┬─────────┬─────┤ │編號│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 ├──┼──────┼──────┼─────┼─────────┼─────┤ │001 │東南旅行社股│華南商業銀行│103年12月 │41,900元 │JD3300221 │ │ │份有限公司 │圓山分行 │26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