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156號原 告 洪榮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之請求權基礎及具體之基礎事實。 ㈡、被告陳功源之繼承人姓名、地址及繼承系統表。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指明請求被告兆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返還投資金額之法律上依據,即本件之訴訟標的(請求權基礎),亦未敘明具體之基礎事實(如欲引用起訴書或判決書,亦請敘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訟。 三、被告陳功源已於民國105年6月5日死亡,請陳報之繼承人姓 名、地址及繼承系統表,以為承受訴訟。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