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仲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仲訴字第1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菱光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道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忠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23日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718,8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8,3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郭瀞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