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再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再字第2號上 訴 人 何海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四維航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5年度勞再字 第2號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42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