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18號聲 請 人 黃偕華 相 對 人 亞洲智慧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永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0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資遣費)以新臺幣(下同)12,664元整達成和解;上開金額,同意於民國105年3月31日將金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5年3月29日經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2,664元,並於105年3月31日前匯款至聲請人原薪資帳戶等情,有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在卷可稽;惟相對人迄今未依調解方案給付,亦有聲請人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城東分行帳號071513718258號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影本附卷可參。是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羅楊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