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61號聲 請 人 孫偉豪 相 對 人 好酵果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八德門市部 法定代理人 吳張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一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一項所載「勞資雙方同意就本爭議案以新臺幣20,000元整(含給付105 年2 月1 日至105 年2 月29日工資及105 年農曆除夕、春節初一、初二、初三出勤加倍工資)達成和解;給付方式:資方於民國105 年4 月30日前將前述金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5 年4 月11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會議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第1 項約定「勞資雙方同意就本爭議案以新臺幣20,000元整(含給付105 年2 月1 日至105 年2 月29日工資及105 年農曆除夕、春節初一、初二、初三出勤加倍工資)達成和解;給付方式:資方於民國105 年4 月30日前將前述金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詎相對人並未依照上開調解方案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給付工資之勞資爭議,前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會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調解會議紀錄為證,而相對人迄未給付,亦有聲請人提出之臺北富邦銀行信義分行存摺影本可憑,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聲請強制執行,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