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55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沛晴 訴訟代理人 郭振茂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劉宛奇即安妙膠囊咖啡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律師 劉佳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1月23日下午1時55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提出民國104 年11月17日向訴外人訂購之系爭3200盒膠囊咖啡於何時匯出款項之說明,並應提出相關證物及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