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64號原 告 鄭惠娟 訴訟代理人 林盈吉律師 被 告 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日恆興業有限公司代表人郭靖齊 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建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一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