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76號原 告 黃秀萍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富柏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大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營業處所係在臺北市南港區,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