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08號原 告 劉瑞燕 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律師 陳勵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歐美亞商務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件原告聲明第一項為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該項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60,480元(計算式:100,432元/月× 14月×10 /年=14,060,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816元; 聲明第二項與聲明第一項原告得受之利益相同,不併算其價額;另聲明第三項訴訟標的價額依同法之規定,核定為870,480元( 計算式:7,254元/月×12月×10/年=870,48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9,580元。復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關於第一 項裁判費,原告得暫免繳納二分之一,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原告應暫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7,488元(計算式:135,816元/2+9,580元=77,488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裁判費17,335元,尚應繳納60,1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之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林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