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80號原 告 王幼萱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陳威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淘寶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4,113元,惟查:本件原告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自民國105年9月1日起至第一審言詞辯論終 結時止之薪資,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第2款之規定,本件之辦案期限為1年4個月,是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32,500元(135,000×《3.5+16》=2,632,500),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27,136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得暫免繳納裁判費二分之一,是該部分應暫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13,568元,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自民國105年9月1日起至第一審言 詞辯論終結時止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7,950元(8,100×《3.5+16》=157,950),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660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228 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4,113元,尚欠新臺幣1,115元(依起訴 狀程序事項說明,如原告併請求延長工時工資新臺幣113,581元 ,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773元,尚欠新臺幣1,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