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213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飛雲科技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選任聲請人律師、會計師為清算人,是否願意墊付報酬?請具狀表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