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213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飛雲科技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飛雲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日起3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12月7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