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234號聲 請 人 陳淑姍 代 理 人 周政律師 周宇修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長瑞實業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