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85號聲 請 人 劉良源即台灣旺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台灣旺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台灣旺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准由台灣泰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曾文英。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旺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台灣旺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台灣旺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復經本院於105年4月6日以105年度司字第77號裁定指定台灣泰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為台灣旺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惟原簿冊保管人台灣泰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因已非屬該公司集團,故經徵得曾文英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變更曾文英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三、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司字第77號簿冊保管人民事裁 定,查核屬實,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曾文英同意擔任台灣旺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之同意書在卷可憑,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