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9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94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東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笙寶企業有限公司、楊銘鴻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相對人楊銘鴻住、居所,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