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323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瓅禾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豈程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就了結現務、清償債務,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公司法第84條第1 項、第2 項有明文規定。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 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卷附之相對人豈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豈程公司)之變更登記表、章程、選任清算人之股東同意書,豈程公司業經解散登記,其公司唯一董事劉亞生被選任為清算人,故劉亞生為豈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本件支付命令聲請通知、裁定之送達,應向豈程公司之清算人為之,惟經本院調閱劉亞生之最新戶籍資料,其設籍於新北市樹林戶政事務所,因其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