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0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05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曾建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前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健福 一、債務人前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楊健福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69條第3項規定,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前開規定,並為同法第144條明文於支票準用之。經查,債權人提出之 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所記載之(票號CA0000000、 MD0000000、CA0000000)退票日期係民國105年9月1日,有 退票理由單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債權人於該日向票據交換所為提示即有與付款提示相同之效力,是知本件支票付款提示日為105年9月1日,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前進航空 股份有限公司給付退票日前之利息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查系爭借據並未約定遲延利息,故對債務人楊健福聲請逾法定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