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7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73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 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俊榮、賴宛佐、樂而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賴俊諺、賴孚特、賴怡如、鐘民惶、周盟訓、新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福灣財產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嘉訓、楊玉燕、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狀附「債務人01~債務人14所應支付之侵權損害賠償表」 記載,請表明各欲向何債務人請求如何之聲明,暨其請求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