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8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87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拇指股份有限公司忠孝新生店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大拇指股份有限公司忠孝新生店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事項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