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0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04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曹晉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豈程企業有限公司、劉亞生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豈程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公司已為解散登記,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公司章程、股東會亦無規定或未選任清算人,應以董事劉亞生為清算人,經核劉亞生戶籍設於新北市樹林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應予駁回。 三、本件聲請人另本於票據關係對相對人劉亞生主張支付票款,惟查其所附支票發票人為「豈程企業有限公司」,劉亞生僅為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發票行為,聲請人未釋明對劉亞生為請求之請由原因事實及請求權依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