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43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峻鼎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仲翔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