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32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俊賢 一、債務人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肆佰叁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俊賢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732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俊賢、學│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九個月以│ │ │129434│承電腦股份│ │ │內者,按年利率│ │ │元 │有限公司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之利息,其逾期│ │ │ │ │ │ │超過九個月者,│ │ │ │ │ │ │就超過部分,按│ │ │ │ │ │ │年利率百分之三│ │ │ │ │ │ │點一八計算之利│ │ │ │ │ │ │息。 │ ├──┼───┼─────┼──────┼──────┼───────┤ │ 002│新臺幣│吳俊賢、學│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九個月以│ │ │150000│承電腦股份│ │ │內者,按年利率│ │ │元 │有限公司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之利息,其逾期│ │ │ │ │ │ │超過九個月者,│ │ │ │ │ │ │就超過部分,按│ │ │ │ │ │ │年利率百分之三│ │ │ │ │ │ │點一八計算之利│ │ │ │ │ │ │息。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7327號) (一)、債務人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於104年12月29日,邀 同債務人吳俊賢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二筆合計新臺幣75 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4年12月29日起至 109年12月29日止。詎料債務人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 司自撥貸後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聲請人如對債務人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俊賢給付之。 (二)、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