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4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賴芃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微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二、陳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請補正請求之利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