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4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莫家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微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利息請求之利率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