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0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00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遲自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麥伯股份有限公司、歐陽振曦、阮冠翰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卷面未載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並提出麥伯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事項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