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7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79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項國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明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本件債權人另聲請對債務人周建民發支付 命令,查債務人周建民住居於臺北市南港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該部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