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6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621號聲 請 人 曾千恩(即曾毓男之繼承人) 曾千祐(即曾毓男之繼承人) 曾千禹(即曾毓男之繼承人) 兼 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趙雪妝(即曾毓男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1621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85-ND-28512-0 │1 │1000│ ├──┼──────────┼───────┼──┼──┤ │0002│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85-ND-28513-1 │1 │1000│ ├──┼──────────┼───────┼──┼──┤ │0003│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86-NX-489-2 │1 │300 │ ├──┼──────────┼───────┼──┼──┤ │0004│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86-NX-775-6 │1 │172 │ ├──┼──────────┼───────┼──┼──┤ │0005│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87-NX-1034-0 │1 │370 │ ├──┼──────────┼───────┼──┼──┤ │0006│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88-NX-2133-0 │1 │426 │ ├──┼──────────┼───────┼──┼──┤ │0007│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89-NX-2380-0 │1 │359 │ ├──┼──────────┼───────┼──┼──┤ │0008│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3-ND-94455-5 │1 │1000│ ├──┼──────────┼───────┼──┼──┤ │0009│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3-ND-94950-9 │1 │1000│ ├──┼──────────┼───────┼──┼──┤ │0010│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3-ND-96199-2 │1 │1000│ ├──┼──────────┼───────┼──┼──┤ │0011│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8-NX-14579-5 │1 │750 │ ├──┼──────────┼───────┼──┼──┤ │0012│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9-NX-15210-7 │1 │750 │ └──┴──────────┴───────┴──┴──┘ 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