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號債 務 人 羅巧鈴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沈智偉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它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羅巧鈴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 字第14號裁定開始更生在案,有前開裁定一份在卷可稽。而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5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進行書面表決,統計結果,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覆同意,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逾期未回復視為同意,惟其等所代表之債權額未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之二分之一而未能獲得可決。然觀諸債務人之更生方案,其清償方式係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下同)8,000 元,還款期限為6年共72期,總清償金額為576,000元,清償成數為30.84%,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應予認可更生方案: ㈡債務人任職於藍海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依其所提出之104年3月至6月、7月至9月、11月、12月及105年1、2月之薪資單明細計算,平均每月應領薪資(未扣除勞健保費)為28,110元,故債務人自陳其每月薪資28,000元,尚屬合理。 ㈡依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其所列更生履行期間之必要支出,包括應分擔之房貸5,000元、膳食費5,100元、水電費674元、交通費1,000元、勞健保費981元、第四台收訊費 250元、醫療費500元、手機通話費2,000元及父親扶養費 4,000元,其每月必要支出共計20,005元。核其所列支出 ,有債務人提出之台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費通知單、台灣電力公司電費通知及收據、瓦斯費單據、電信費用繳費通知及醫療費用收據等件單據為憑,又雖債務人未就其支出費用均提出相關單據為證,惟若以行政院內政部公布之歷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作為個人生活費之計算標準,則扣除勞健保費及扶養費,債務人所陳消費性支出僅15,024元,顯低於105年度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5,162元,堪 認債務人所列項目屬維持債務人基本生活所必需,且支出金額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適當,並無疑義。是以,債務人前開費用支出皆屬必要,而其每月固定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之餘額,已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證其已撙節支出且確有清償之誠意。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全體債權人書面可決,然債務人確有固定薪資收入,審酌其收支情形,確已盡清償能事,始能提出總還款576,000元之更生方案,自難 以期待債務人能提出更高之還款金額,再者,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既已達相當之清償成數,清償之總金額亦逾名下財產之價值及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 逕予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