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 債務人 顏世澤 1號4樓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趙佑全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及2樓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至16樓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 理 人 曾慶富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呂亮毅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第一頁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顏世澤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 105年消債清字第23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前開裁定 一紙在卷可稽。再查,債務人名下有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華 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現公司等6股至 242股之股票,另其於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 行及中華郵政之帳戶內有存款新台幣20元至256元,此有債 務人所提出之陳報狀、存摺明細及國票證券公司敦北分公 司、元大證券公司敦化分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之回函 附卷可稽。是以,參酌本件清算程度,堪認債務人上開財產 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第二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