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馮葆輝 代 理 人 何乃隆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李國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宇君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簡曼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黃蘭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華祥任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黃鈺芬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清算財團,同條例第98條第2項亦有明文,該規定係為 維持債務人最低限度之生活,並基於人道或社會政策之考量,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宜列入清算財團之範圍,復有立法理由足資參照。 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裁定於民國( 下同)105年4月18日下午四時開始清算程序,有該裁定在卷可稽;次查債務人名下並無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債務人於105年6月8日陳報其名下無保單 、財產,僅於中華郵政台北成功郵局帳戶有存款餘額新臺 幣(下同)2,733元,並提出存摺影本附卷為憑,經查該帳戶 係債務人老人補助及國民年金帳戶,核屬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清算財團;又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向本院陳報債務人尚有公司股份之財產等情,經查,如附表編號1之公司, 查無近三年即102年至104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紀錄,且公司名下查無所得財產,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正分局函、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足憑,如附表編號2至5之公司均經解散登記或廢止登記,且公司名下查無所得財產,有各該公司變更登記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另奇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非該公司股東,且該公司業經解散登記,公司名下亦查無所得財產,有變更登記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足憑,綜上堪認附表所示之公司股份均無變價實益,顯有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 ,為免程序浪費,本院於105年12月14日(發文日期)通知 債權人及債務人本院將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迄均未陳述反對意見到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