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債 務 人 蔡宇順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沈智偉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楊靜仁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曹��峸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蔡宇順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 105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前開裁定一份附卷可稽。再查,據債務人所提出之資產表、存摺明細、持股證明書及富邦人壽保單帳戶價值通知等件所示,其名下有大眾控股公司股票1股、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67股、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807股及堤維西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04股,另有於台北光復郵局、玉山銀 行之存款分別為新台幣(下同)87元、5元與富邦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一筆,惟其中堤維西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業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於民國105年4月29日執行終結,又債務人同意就富邦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由本院逕辦理終止契約,並表示就存款及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願提出等值現金到院供分配,有本院庭詢筆錄附附卷供參。是以,因本院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而前開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變價完畢,且現已將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