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0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0246號聲 請 人 林冠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薇娜精品服飾有限公司、潘樂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薇娜精品服飾有限公司、潘樂芸簽發之支票1紙,面額新臺幣29,600元,發票日 105年5月13日,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支票1紙,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為票據法第123條所明定。經核本件聲請人所執為 支票,與前開規定未合,是以不得據此准為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